| 您当前得位置:首页 > 查看正文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“十不准”
1.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、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;
2.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;
3.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、印章、标志和封识;
4.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;
5.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、礼金和有价证券;
6.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、健身和旅游活动;
7.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;
8.不准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、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;
9.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;
10.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。 |
|